富特科技: 集合投票制实施确定履行纲要
发布日期:2024-10-31 12:10 点击次数:165
(原标题:集合投票制实施确定)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合投票制实施确定二〇二四年十月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东谈主措置结构,惊叹中小鼓动对公司要紧事项的决议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正当职权,把柄联系法律国法和《公司端正》,特制定本确定。 第二条:集合投票制是指鼓动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弃取的一种投票样式,鼓动所抓的每一股份领有与该次鼓动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东谈主数卓绝的投票权。第三条:本确定所称“董事”包括独处董事和非独处董事,“监事”专指由鼓动代表出任的监事。
董事、监事候选东谈主的提名
第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东谈主提名应合适联系法律国法和《公司端正》的规矩。 第五条:提名东谈主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东谈主痛快。 第六条:被提名东谈主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东谈主的注目费力。 第七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东谈主应在鼓动会召开前作出版面承诺。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东谈主的费力后,应厚爱审核并提倡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东谈主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东谈主。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九条:独处董事与非独处董事的选举应划分进行。 第十条:鼓动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一投票样式进行。 第十一条:选举独处董事、非独处董事和监事时,每位鼓动领有的投票权即是其所抓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东谈主数。 第十二条:集合投票制的票数缠绵法。第十三条:投票样式的具体规矩。
董事、监事确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逾越出席鼓动会鼓动所抓灵验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东谈主数逾越应选东谈主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东谈主的票数换取而不行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东谈主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十七条:进行空额补选的,被提名东谈主不错是原被提名东谈主或其他东谈主选。第十八条:鼓动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东谈主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抓东谈主应明确见告与会鼓动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集合投票样式。
附则
第十九条:本确定未尽事宜,按关系法律国法及《公司端正》的规矩引申。 第二十条:本确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证实。 第二十一条:本确定自公司鼓动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顺利,纠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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